楚天金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《反間諜法(草案)》二次審議稿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定義,包括: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;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;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;竊取、刺探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;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;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。   草案規定,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。   (原標題:刺探國家秘密或將觸犯間諜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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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艷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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